青山区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
一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除兑换印有“法轮功”“全能神”等邪教反动宣传内容人民币(以下简称反宣币)奖励 外,按照单次不超过500元进行奖励,具体标准为:
三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人民币3000元以上、1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:
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奖励:
(一)主动清除或上交反宣品的,按照宣传单、信件、书签、卡片每张5元,不干胶制品每张10元,录音带、录像带、光碟、U盘、储存卡等每个20元,移动硬盘每个50元,邪教小册子等不超过lO页的印刷品每份10元,10页以上的及邪教书籍刊物每本30元,日历、挂历每份20元,横幅、条幅、挂图等每份200元,护身符等饰品每个20元予以奖励;
(二)上交反宣币的,进行等额兑换,并按照上交数额的20%比例予以奖励;
(三)清除墙壁上含有“法轮功”“全能神”等邪教反动宣传内容喷涂物的,视喷涂面积给予20-100元进行奖励(每0.1平方米大小20元,不足0.1平方米的按0.1平方米计算),申报奖励时需上报现场照片;
(四)上交或清除其他经青山区委政法委认定为反宣品的,予以适当奖励。
二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人民币500元以上、3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,具体标准为:(一)提供“法轮功”“全能神”等邪教组织人员在我区散发、张贴反动宣传资料,悬挂大型横幅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,经侦查机关查证核实的奖励500元,构成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元;
(二)提供“法轮功”“全能神”等邪教组织人员在我区实施反转化活动线索,经侦查机关查证核实的奖励500元,构成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元;
(三)提供“法轮功”“全能神”等邪教组织人员在我区对广播、电视等公众媒体实施插播行为线索,经侦查机关查证核实的予以2000元奖励;
(四)提供“法轮功”“全能神”等邪教组织人员利用手机、互联网传播邪教反动思想,经侦查机关查证核实的予以2000元奖励;
(五)提供邪教地下窝点、3人及以上秘密聚集、在逃失控邪教人员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,经侦查机关查证核实的奖励3000元;
(六)提供其他经青山区委政法委认定为有价值的信息或线索,给予适当奖励。
三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人民币3000元以上、1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:
(一)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,或者直接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,予以3000元奖励;
(二)举报涉邪教组织团伙等重大案件线索,经侦查机关查证核实并成功破获的,酌情研究一次性奖励金额;
(三)有其他重大表现的,酌情研究一次性奖励金额,事迹突出,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相关认定标准的,报请区见义勇为促进会、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按程序予以确认。
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奖励:
(一)犯罪嫌疑人自首、主动投案的;
(二)犯罪嫌疑人、被羁押人员、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;
(三)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;
(四)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;
(五)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;
(六)其他不属于本办法第一条、第二条、第三条所列奖励范围的。
本举报奖励办法由青山区负责解释。